法規資訊 | 歐盟RoHS 2指令附件III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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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09:08:05
歐盟委員會收到了豁免使用鉛和六價鉻化合物的申請,鉛和六價鉻化合物受指令2011/65 / EU(RoHS 2)限制,用于民用(專業)爆炸物的電氣和電子起爆器(EEI)在2018年1月。
這是因為某些鉛和六價鉻化合物被用于電氣和電子引發劑(EEI)的基本部件中,例如電熔絲頭,一次爆炸裝藥和煙火延遲裝藥。EEI是電氣和電子雷管的一部分,主要用于礦物的開采,建筑和拆除活動,以及集成救援系統的組件,市場上沒有其他替代品可以滿足所有基本要求,以便確保EEI的安全運行。此外,該豁免被認為與法規(EC)No 1907/2006(REACH)一致,而沒有削弱對環境和健康的保護。因此,委員會批準了所要求的豁免,并在歐盟RoHS 2指令中對附件III進行了修改,在該附件中添加了新的條目,分別涉及類別11的電氣和電子設備。

45民用爆炸物電引發劑的煙火延時點火劑中的重氮鉛,硬脂酸鉛,二甲基磺酸鉛,二甲基磺酸鉛,橙鉛(四氧化鉛),民用(專業)炸藥電氣和電子起爆器中的二氧化鉛和鉻酸鋇)使用。適用于類別11,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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