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防護用品(PPE)按照法規定義屬于“物品”。REACH法規下的有毒有害物質清單1.高關注度物質清單*——SVHCSVHC 是“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高度關注物質)的英文簡稱,是指對于人類和環境造成風險而引起高度關注的物質。根據REACH法規57條,具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危險特性,而引起高度關注的物質,將被加入SVHC清單:1) 第1類,第2類致癌,致畸,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質,即CMR1/2類物質;2) 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的物質,即PBT物質;3) 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的物質,即vPvB物質;4) 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或具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或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但不符合2、3兩項的標準,同時有科學證據證明對人類或環境引起嚴重影響的物質。隨著REACH的實施進展,ECHA(歐盟化學品管理局)陸續公布多批次SVHC清單,截至2020年1月16日SVHC清單更新至第22批,共205項物質,企業需要持續關注。2.限制物質清單*——RSL限制物質清單即REACH法規附件XVII,對某些危險物質、配制品和物品制造、投放市場和使用的限制,是物品除SVHC以外的重要義務。屬于REACH法規附件XIV的授權物質,當現有經濟技術手段已經可以全面控制風險,替代物質或替代技術完全可以取代該授權物質及其用途,ECHA會將其加入REACH法規附件XVII限制物質清單并規定其最大豁免量,限制其在歐盟境內生產或進口。口罩等防護用品在REACH法規框架下需要履行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