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806-2016中國食品接觸材料檢測問題集錦

? 新聞資訊 ????|???? ?2019-11-19 01:41:49



從2017年4月19日開始,中國食品接觸材料檢測的強制性要求GB 4806-2016系列標準正式實施,標準中有明確規定了具體材質的檢測要求,如下:

GB4806.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2-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奶嘴
 
GB 4806.3-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搪瓷制品
 
GB 4806.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陶瓷制品
 
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玻璃制品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涂料及涂層
 
GB 4806.1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
 
 
 
基本我們在食品接觸常見的材料都是有涉及到,當然還會有寫對于復合材料或者降解材料沒有添加到標準中,這些一系列的標準后續將會一步一步制定出來。
 
 
 
由于新國標GB 4806系列的推出,很多企業在生產或者在流通檢測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下面我們綜合對于中國食品接觸材料強制性標準GB 4806系列的問題。
 
 
 
1、以淀粉(馬鈴薯、木薯、玉米等經濟作物)為原料,配以木漿纖維等環保原料生產一次性環保餐具,這類餐具執行哪個標準呢?GB 18006.1-2009嗎?還是GB 4806.7-2016呢?
 
答:GB 18006.1現已降為推薦性標準,應優先以GB 4806系列為準。
 
 
 
2、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各類材料中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質是不是都有測試方法了?就是說GB 31604系列標準(49個)測試的物質已經涵蓋了GB9685以及其它產品標準中所有的限制性物質
 
答:GB 31604系列方法只涉及到部分測試項目,還有大部分測試項目目前還沒有相應的GB測試方法,所以現有的檢測方法還不太完善,國家將會對于GB 4806系列中具體的檢測方法進行補充。
 
 
 
3、GB 31604.1附錄A中,有些食品類型后并無對應的模擬液,請問這種情況下做測試的話,模擬液要怎么選擇?
 
答:這種情況下,說明是無合適的模擬液進行測試,像一些固體食品,是不需要進行模擬液測試的,但是,為了保險期間,一般會選1-2種模擬液進行操作。
 
 
 
4、CAS號26299-47-8  2-丙烯酸丁酯與苯乙烯和丙烯腈的聚合物,GB 4806.6-2016附錄A中沒有該樹脂限量要求,但是已經通過FDA等,那么如何按照4806要求來進行檢測?或者說真的需要進行新品種申報嗎?
 
答:CAS號26299-47-8  2-丙烯酸丁酯與苯乙烯和丙烯腈的聚合物。如果沒有在4806.6或其他公告中許可,那這種樹脂就不屬于被中國許可的塑料類型。做FCM使用必須需要申報。與該樹脂在其他國家的許可狀態沒有關系。
 
 
 
5、基材是不銹鋼,表面是非不銹鋼鍍層,與食品直接接觸的是鍍層,請問限值應符合GB 4806.9中的44.3.1與食品接觸的不銹鋼制品還是4.3.2其他金屬材料及制品?
 
答:這要看評價的是樣品哪個部分的合規性。如果需要評價的是樣品整體合規性,則應該不銹鋼基材和非不銹鋼金屬鍍層分別符合表2和表3(請注意是金屬鍍層,非金屬的無機涂層如所謂“陶瓷涂層”不在討論范圍內)。當需要通過測試來驗證對表2和表3的合規性時,由于目前標準對不銹鋼和非不銹鋼金屬材料的限量要求、遷移試驗用模擬物和試驗條件的要求都不一致,最好不帶鍍層的基材和鍍層分別測試。如果已有證據表明不銹鋼基材的合規性(例如一般用途下采用合格的304不銹鋼基材),或只需要驗證鍍層的合規性,可以只對鍍層進行測試,驗證是否符合表3。這種情況下,測試時應注意避免基材對鍍層結果的影響;如存在影響,需要采取措施,例如使用惰性基材制備鍍層樣品進行測試。
 
 
 
6、日本進口的材質大馬士革鋼AUS10按照GB4806.9-2016測試是按照不銹鋼要求測試還是按照其他金屬要求測試?
 
答:按不銹鋼比較合適。《GB 20878-2007 不銹鋼和耐熱鋼 牌號及化學成分》中對于不銹鋼的定義為:以不銹、耐腐蝕為主要特性,且鉻含量至少為10.5%,碳含量最大不超過1.2%的鋼。
 
大馬士革鋼AUS-10碳含量0.95~1.10%,鉻含量13~14.5%,另外鎳含量0.49%。符合不銹鋼的定義。
 
 
 
    7、現行所有的法規中都沒有對包材“保質期”給出明確的定義,只是說制造商應該依照產品的特性制定,標簽上在適用時予以標注。
 
目前聽到的保質期的概念有兩種:1、包材開始使用的期限為保質期;2、包材保持品質,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產生安全風險的期限為保質期。
 
如果是第一種理解,就導致包材的保質期很短,如1年,比食品的保質期還短,那么包材只要在1年內開始使用即可,所謂的“保質期”過期了,包材還可以繼續使用;如果是第二種理解,包材的保質期至少要比食品的保質期長,或者如果可以長期保持品質則無需設定保質期。
 
那么究竟應該如何理解呢?
 
    答:這個要回到GB 4806.1第3節的基本要求。包材使用者(食品企業)應該和包材生產企業協同驗證在產品的預期使用壽命內,包裝材料中的物質遷移進入食品不危害人類健康。這里的使用壽命除了食品的保質期,還要包括包材生產后的存儲,運輸的時間。常見的食品包材保質期的合規驗證方法有遷移測試,遷移計算和數學模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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