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認證,即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
因此準確的含義是:CE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是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CE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在歐盟市場“CE”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認證流程
此流程適用于所有CE覆蓋的所有產品:
第一步:確定產品符合的指令和協調標準
超過20個指令覆蓋的產品需要加貼CE標志。這些指令分別覆蓋了不同范圍的產品,并且指令中列舉了所覆蓋產品的基本要求。歐盟協調標準就是用來指導產品滿足指令基本要求的詳細技術文件。
第二步:確定產品應符合的詳細要求
您必須保證您的產品滿足歐盟相關法律的基本要求。產品滿足其所適用的所有協調標準的要求,才被視為符合相關的基本要求。是否適用協調標準完全是自愿的,您也可以選擇其他方式來滿足相應的基本要求。
第三步:確定產品是否需要公告機構參與檢驗
您的產品所涉及到的每一個指令都對是否需要由第三方公告機構來參與CE的審核有詳細的規定。并不是所有產品都強制要求通過公告機構認證,所以確定是否真的需要公告機構參與是非常重要的。這些公告機構都是由歐盟委員會授權的,并在NANDO(新方法指令公告機構及指定機構)的檔案中有詳細的清單。
第四步:測試產品并檢驗其符合性
制造商有責任對產品進行測試并且檢查其是否符合歐盟法規(符合性評估流程),風險評估是評估流程中的基礎規則,滿足了歐盟相關協調標準的要求后,您才有可能滿足歐盟官方法規的基本要求。
第五步:起草并保存指令要求的技術文件
制造商必須根據產品所符合指令的要求及風險評估的需要,建立產品的技術文件(TCF)。如果相關授權部門要求,制造商須將技術文件及EC符合性聲明一起提交檢查。
第六步:在您的產品上加貼CE標志并做EC符合性聲明(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CE標志必須由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加貼在產品上。CE標志必須按照其標準圖樣,清楚且永久的貼在產品或其銘牌上。如果公告機構參與了產品的認證,則CE標志必須帶有公告機構的公告號。制造商有義務起草EC符合性聲明,并在其上簽字以證明產品滿足CE要求。
經過以上六個步驟,您的貼有CE標志的產品就可以在歐洲市場順利流通了。
此流程適用于廠商找第三方實驗室申請CE認證的流程:
申請人填寫CE-marking申請表,將申請表,產品使用說明書和技術文件一并寄給實驗室。
實驗室確定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并報價。
申請人確認報價,并將樣品和有關技術文件送至實驗室。
申請人提供技術文件。
實驗室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申請人根據收費通知要求支付認證費用。
實驗室進行產品測試及對技術文件進行審閱。
技術文件審閱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歐共體官方語言(英語、德語或法語)書寫。
如果技術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規定語言,實驗室將通知申請人改進。
如果試驗不合格,實驗室將及時通知申請人,允許申請人對產品進行改進。如此,直到試驗合格。申請人應對原申請中的技術資料進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實際情況。
本頁第9、10條所涉及的整改費用,實驗室將向申請人發出補充收費通知。
申請人根據補充收費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費用。
實驗室向申請人提供產品測試報告或技術文件(TCF),以及CE符合證明(COC),及CE標志。
申請人簽署CE保證自我聲明,并在產品上貼附CE標示。
CE證書有效期是多久?
正規的來說CE認證的有效期其實取決于兩個因素:
第一個是只要產品執行的標準和指令沒有更新,沒有出新的指令標準,那就不需要對產品進行評估和審核,甚至是重新辦理;
第二個就是產品的制造商、供應商、制作工藝等沒有變,沒有出臺新的標準,那就是一直有效的。
通常的來說有效期是五年。因為五年時間歐盟可能會變更一些標準指令法規。那么原有的證書就用不了,必須按照歐盟最新法規來申請;
不同的機構就會不一樣,這個是沒有固定的有效期的.
針對不同產品,CE證書有效期是不一樣的。大部分CE有效期一般5年,有些危險產品,例如醫療器械、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每年需要年審才可以維持證書的有效性。
現行的歐盟指令有哪些?
序號 | 指令編號 | 指令名稱(英文) | 指令名稱(中文) |
1 | 2000/9/EC | Cableway,installations | 索道裝置 |
2 | (EC),1907/2006 | Chemical,substances,(REACH) | 化學物質 |
3 | 89/106/EEC | Construction,products,(CPD) | 建筑產品 |
4 | (EU),305/2011 | Construction,products,(CPR) | 建筑產品法規指令 |
5 | (EC),1223/2009 | Cosmetics | 化妝品 |
6 | 92/42/EEC | Eco,design,hot-water,boilers | 熱水鍋爐 |
7 | 2010/30/EU | Eco,designand,energy,labelling | 生態設計和能源標簽 |
8 | 2009/125/EC | Eco,designand,energy,labelling | 生態設計和能源標簽 |
9 | (EC),1221/2009 | Eco,managementand,audit,scheme,(EMAS) | 生態管理和審計計劃 |
10 | 2004/108/EC | Electromagneti,compatability,(EMC) | 電磁兼容指令 |
11 | 94/9/EC | Equipment,for,explosive,atmospheres,(ATEX) | 防爆指令 |
12 | 93/15/EEC | Explosives,for,civil,uses | 民用爆炸物 |
13 | 2009/142/EC | Gas,appliances,(GAD) | 燃氣具指令 |
14 | 95/16/EC | Lifts | 電梯指令 |
15 | 2006/95/EC | Low,Voltage,(LVD) | 低電壓指令 |
16 | 2006/42/EC | Machinery,(MD) | 機械指令 |
17 | 2004/22/EC | Measuring,instruments,(MID) | 計量器具指令 |
18 | 93/42/EEC | Medical,devices,(MDD) | 醫療設備指 |
19 | 90/385/EEC | Medical,devices,active,implantable | 主動植入式醫療設備 |
20 | 98/79/EC | Medical,devices,in,vitro,diagnostic | 體外診斷式醫療設備 |
21 | (EC),765/2008 | New,legislative,framework,(NLF) | 新的立法框架 |
22 | 2009/23/EC | Non-automatic,weighing,instruments,(NAWI) | 非自動衡器指令 |
23 | 94/62/EC | Packaging,and,packaging,waste | 包裝和包裝廢棄物 |
24 | 89/686/EEC | 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PPE) | 個人防護指令 |
25 | 97/23/EC | Pressure,equipment,(PED) | 壓力設備指令 |
26 | 2007/23/EC | Pyrotechnic,articles | 煙火用品指令 |
27 | 1999/5/EC | Radio,and,telecommunications,terminal,equipment,(RTTE) | 無線電設備和電信終端設備 |
28 | 2008/57/EC | Rail,system,interoperability | 鐵路系統的互操作性 |
29 | 94/25/EC | Recreational,craft | 娛樂游艇指令 |
30 | 2011/65/EU | 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hazardous,substances,(RoHS) | 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 |
31 | 2009/105/EC | Simple,Pressure,Vessels | 簡單壓力容器 |
32 | 2009/48/EC | Toys,safety | 玩具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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