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聯邦衛生、食品鏈安全和環境公共服務部提議了一項關于食品接觸金屬和合金制品的法令.
范圍
該法令適用于全部或部分由金屬或合金制成的食品接觸類產品,無論表面是否有涂層.
一般要求
食品接觸金屬和合金制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1.關于食品接觸制品的法規(EC)1935/2004;
2.關于食品接觸制品的良好生產規范的法規(EC)No 2023/2006;
3.1992年5月11日關于食品接觸制品比利時皇家法令.
具體要求
1. 特定遷移的要求
a. 產品應符合該法令附件第1章特定遷移限值要求;
表1:適用于金屬和合金組件的特定遷移限值
元素符號 | 名稱 | 特定遷移限值(mg/kg) |
Al | 鋁 | 5 |
Sb | 銻 | 0.04 |
Ag | 銀 | 0.08 |
Cr | 鉻 | 0.250 |
Co | 鈷 | 0.02 |
Cu | 銅 | 4 |
Sn* | 錫 | 100 |
Fe | 鐵 | 40 |
Mg | 鎂 | - |
Mn | 錳 | 1.8 |
Mo | 鉬 | 0.12 |
Ni | 鎳 | 0.14 |
Ti | 鈦 | - |
V | 釩 | 0.01 |
Zn | 鋅 | 5 |
*不包括法規(EC) No 1881/2006所涵蓋的食物污染物的最高限量
表2:適用于以污染物和雜質形式存在的金屬的特定遷移限值
元素符號 | 名稱 | 特定遷移限值(mg/kg) |
As | 砷 | 0.002 |
Ba | 鋇 | 1.2 |
Be | 鈹 | 0.01 |
Cd | 鎘 | 0.005 |
Li | 鋰 | 0.048 |
Hg | 汞 | 0.003 |
Pb | 鉛 | 0.010 |
Tl | 鉈 | 0.0001 |
b. 特定遷移限值應通過國家或歐洲的測試方法進行驗證;
c. 特定遷移數值應應用可預見使用的實際接觸面積和接觸食品體積,以mg/kg表示,對尚未接觸食品的薄片、薄膜和平面,其遷移值應應用6dm2每千克食品的表面積和體積比,以mg/kg表示.
2. 納米材料
納米粒子形式的物質需要對其性質,預期用途和在食物中的暴露量的測量進行具體評估.
3. 符合性聲明
產品應附有符合性聲明,其中包含法令附件第2章中列出的信息[注:不被視為最終產品的產品聲明應至少提供a、b、c、e]:
1.制造商或進口商的名稱及地址;
2.金屬和合金的名稱;
3.聲明日期;
4.符合比利時相關法令和(EC) No 1935/2004法令的適用要求的符合性證明;
5.有關法令中規定的限制所使用的金屬有關的充分信息,以確保下游經營者能夠遵守這些限制要求;
6.從實驗數據或理論計算中獲得的關于食品中被限制的金屬的充分信息;
7.有關材料或產品使用的說明,例如:
i)與其接觸的食物類型;
ii)與食物接觸的持續時間和溫度;
iii)用于確定材料或產品符合性的食品接觸的表面積/體積比率.
【來源:INTERT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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